2022.10.20 來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河北省財政廳對《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原《細則》)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工作背景
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原《細則》對加強和規范我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使用、保障群眾住宅及時維修、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時間推移和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變化,原《細則》部分條款與當前維修資金管理形勢已不相適應。同時,近年來,國家出臺《民法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辦、財政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也出臺相應文件,對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當前形勢需要,修訂了原《細則》,形成了目前的《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簡稱新《細則》)。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對立法依據和主管部門稱謂作出修改。在原《細則》第一條立法依據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正文涉及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的表述進行修改,將原“房產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強化各級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意識,方便群眾查找維修資金主管部門辦理日常業務,利于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明確市、縣維修資金管轄范圍的劃分。將原《細則》第五條修改為“設區市和市轄區關于維修資金管轄范圍的劃分,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探索建立資金市級統一管理、區縣經辦業務的維修資金管理新模式”。既強調了城市管理維修資金的主體責任又鼓勵各地積極推動維修資金管理模式的改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安全。
(三)加大維修資金歸集力度。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細則》中強調了開發建設單位在維修資金交存工作中的責任,要求“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同時“鼓勵新建商品房在辦理網簽備案時,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交納維修資金”,解決維修資金歸集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
(四)增加維修資金催交主體。按照我省《加強城市社區管理服務規定(試行)》相關規定,新《細則》在“業主委員會”一家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基礎上,增加了“社區居委會”作為催交主體,強調在不具備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職的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代替業主委員會履行催交職責。
(五)優化維修資金使用表決比例。根據《民法典》規定,調整了決定使用維修資金的表決比例。將原《細則》“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修改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以降低業主對于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難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六)增加街道、鄉鎮房屋緊急維修職責。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細則》中賦予了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對于房屋的緊急維修職責,利于城鎮住宅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在業主委員會缺失時,遇緊急情況能及時維修房屋,維護群眾切身利益。
(七)強調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為適應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新形勢,新《細則》中增加了“加強維修資金信息化建設”內容,以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逐步實現可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媒介完成維修資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據、事項表決、信息查詢等便民服務功能。同時強調“積極推動維修資金系統與樓盤測繪、房產交易等系統數據的互聯共享”,形成工作上的“一盤棋”。
(八)明確各類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交納規定。針對我省保障房市場發展現狀,充分考慮雄安新區建設、交付的各類保障性房屋類型,在新《細則》中增加了“各類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交納、續交規定”的內容,以確保維修資金的來源。
(九)對部分條款的表述做了文字修改。根據《民法典》的表述,規范了對城鎮住宅小區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的表述。
三、下步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聯合河北省財政廳按照新修訂的《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督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指導和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強化為民服務意識,持續推動維修資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不斷加大資金歸集力度,簡化資金使用手續和流程,在預防資金存儲風險的基礎上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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